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登记机构已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登记机构已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