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