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供记载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