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供记载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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