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条 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房屋转移的相应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事项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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