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需役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