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
(四)共有土地房屋的共有方式变更的;
(五)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的;
(六)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的;
(七)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八)房屋结构改变的;
(九)抵押权顺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度、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将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
(十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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