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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