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