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售或者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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