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