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