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和抵押合同。
农村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资料。
同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资料。
同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