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二条 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公告申请。经登报公告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