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土地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是,对其共有土地房屋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