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登记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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