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情况转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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