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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