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