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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