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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