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再办理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其他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