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