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十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二)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七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五个工作日;
(四)其他登记三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公告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原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