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土地房屋登记的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