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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