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