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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