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