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十六条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房屋权利或者没收的,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上述机关通知解除限制或者取消没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