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房屋;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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