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权利人因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放弃权利声明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权利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利人还需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经注销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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