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