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明、土地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