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