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被依法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或者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并公告作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