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的,应当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五日,在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权利限制事由办理的注销登记不予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