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原权利人逾期不申请又无正当理由的,登记机构可以注销登记,并告知原权利人:
(一)房屋灭失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
(三)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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