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二条 更正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持有证书的权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公告注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