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权利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材料不一致的;
(二)记载错误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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