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