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
(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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