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或者经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