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以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依据取得方式分别提交租赁合同、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与原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