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规划批准证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图,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
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