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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