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