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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