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