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及相关依据。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