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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