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