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